一、長春企業VI設計商標的構成。
各國法律對長春企業VI設計商標構成的規定不盡相同。
如獨聯體國家規定,長春企業VI設計商標構成要素可以是文字、圖形、立體,組合或其他各種形式,
美國長春企業VI設計商標法規定,任何文學,符號或標志,或者這類事物的組合都可以作為長春企業VI設計商標的構成要素。
目前,國際上有少數國家把包裝和容器的特殊式樣也列為長春企業VI設計商標的構成要素,允許注冊。
由于長春企業VI設計商標競爭越來越激烈,國外一些廠家在長春企業VI設計商標設計上千方百計地標新立異,招徠顧客,他們推出了氣味長春企業VI設計商標、音響長春企業VI設計商標。電子數據長春企業VI設計商標、傳輸長春企業VI設計商標等等,有的國家如羅馬尼亞的長春企業VI設計商標法已規定顏色,產品形狀或其包裝,音響等都可作為法定的長春企業VI設計商標構成要素。但絕大多數國家尚未對上述形式的長春企業VI設計商標實行法律保護。
中國長春企業VI設計商標法規定,長春企業VI設計商標應當由文字。圖形或其組合構成,除此之外,其他形式都不能作為中國長春企業VI設計商標構成要素。
二、長春企業VI設計商標的顯著特征。
長春企業VI設計商標所具有的獨特性或可識別性就是顯著特征,無論是文字.圖形.還是文字、圖形的組合,都要立意新穎、獨具風格,具有足以與其他同類長春企業VI設計商標設計相區別的特點。-酒店VI設計 http://www.hotelcis.com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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